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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盱环催字〔2018〕099号

刘啸:

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12303235

案发地址: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

你刘啸(以下简称“你”)经营的石料加工厂于2017年10月投入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石料及产品石子、石子灰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已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盱环罚字〔2018〕045号)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你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盱环罚字〔2018〕045号)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处罚金额3万元;

2.缴纳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3万元;

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国辉

电话:13915161592

地址: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大厦12楼1208室

盱眙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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