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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6)苏08民初107号

本院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周耀禾、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恢复原状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9月12日。

联系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钱明芳。

联系电话:0517-83579420。

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中道152号。

邮政编码:223001。

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停止对义顺巷民居、泗阳公馆两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行为。2.判令被告周耀禾、住建局中的直接侵权行为人修复义顺巷民居被毁坏部分,恢复文物原状或承担修复义顺巷民居被毁坏部分,恢复文物原状的费用。3.判令被告住建局、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对义顺巷民居、泗阳公馆两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对已拆除的西长西街清代民居采取遗址保护措施。4.判令四被告因毁坏和不力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事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全国人民公开道歉。5.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差旅、调查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等一切必要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媒体报道已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义顺巷民居被清河区房屋征收办拆除周边其它被征收的建筑时毁坏(泗阳公馆也在征收范围)。被告周耀禾是义顺巷民居房屋所有权人,有保护文物的义务;被告住建局实施了毁坏行为;被告文广新局是文物管理部门;被告住建局、区政府是征收人,对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但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文物毁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附和解协议书

一、区政府确认对义顺巷民居、泗阳公馆两处不可移动文物采取原址保护措施,区政府按照淮安文物古建筑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制定的修缮方案进行文物修复工作。其中,义顺巷民居修缮完工时间不迟于2017年12月31日,周耀禾配合提供修缮条件;修缮完成后,房屋权属关系不变。原告、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文物爱好者代表以及当地文物专家可以对文物修缮工作予以监督。保护修缮工程需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泗阳公馆修缮与第二条所列四处不可移动文物移址复建工作同步完成。该两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二、区政府确认对义顺巷民居、泗阳公馆周边已拆除的漕运西路西长西街清代民居、三元巷古民居、程家巷民居、周氏祠堂四处不可移动文物,在建成后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复建(详情见区政府于2017年5月20日下发《关于做好漕运西路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复建完工时间应与“阅读中心”项目完成时间同步。原告、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文物爱好者代表以及当地文物专家可以对文物修缮工作予以监督。保护修缮工程需经当地文物主管部门验收。

三、若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未得到完全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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