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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规范委托公证“十项措施”

记者杜勇清通讯员王海盛杰

本报讯日前,市公证协会结合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通知》要求,率先全省就规范委托公证的办理出台了“十项措施”,自第三季度起予以施行,凡未执行上述要求的卷宗,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者将严肃问责追究。

根据“十项措施”,全市各公证处将暂停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不再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凡涉及财产权益处分的委托书,需通过技防与人证相结合方式予以交叉印证,无法核查的,将被拒办;委托公证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或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等形式审查方式出证;办理委托公证时,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不得设立不可撤销、受托人代收售房款等内容,不得将一次性授权全部事项如涉及抵押、解押、出售等内容变相分割成若干委托书连续出具,原则上按规定单独出具,同一事项再次办理公证的间隔时间和标准原则上以上一个环节过程结束(须有书面证明)为公证条件。

“十项措施”同时规定,委托公证书中不得出现“本公证书仅对当事人签名负责”或“本公证书对当事人身份、房产、婚姻状况等未作审查”等规避字眼;全市各处办理委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不允许出现“至本事项办结为止”等字眼。笔录时要弄清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并增加告知内容(尤其针对与受托人关系,是否系担保性、投资性委托等,增加法律风险、法律后果的告知)。对老年当事人可增加摄像、亲属陪同等辅助手段。本地居民办理处分外地房地产公证的委托公证,要予以严格审查核实,特别是其在外地的产权证、婚姻证明等,应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核查,必要时公证处可派人亲临核实,由此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地居民办理涉及外地房地产的委托公证,如系委托他人代为购买房屋的,可以正常办理;如系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应告知当事人回其原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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