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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详解增值税税率“简并新政”

记者杜勇清通讯员刘明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为简化税制,有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今年4月,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这也意味着,企业迎来了税收减负的又一利好。

采访中,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就国家财政部此次推出的增值税税率“简并新政”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就如何用好新政发出了相关提示。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结构予以简并,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针对部分纳税人对销售或进口哪些货物适用本次税率下调政策缺乏明确了解,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示说,纳税人可对照《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附件《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全面把握税率调整的货物范围。

作为新政的一大亮点,国家财政部在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的通知中要求,凡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农产品的,可以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凡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比如说,纳税人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100元,税额是3元,那么可以抵扣的金额为100元乘以11%,等于11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简并新政”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税率为17%的货物的,维持原进项抵扣力度不变,即仍按照13%进行抵扣,暂不按调整后的11%抵扣。在此基础上,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凡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不能享受原来的13%的进项税额抵扣过渡性政策。

采访中,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还对“简并新政”中关于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的扣除率的规定进行解读。据该负责人介绍,“简并新政”要求,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核定时的扣除率由13%调整为1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货物适用17%的税率,扣除率为17%;货物适用11%的税率,扣除率即为11%。除此以外,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并且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据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简并新政”,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用作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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